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04號
被 告 杜惠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0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惠琪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杜惠琪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
,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4年1月11日延長羈押,並
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被告另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
揮自114年2月21日起入監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14年6月16日
等情,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已因另
案入監執行,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開始執行刑期
之日即114年2月21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TYDM-113-金訴-1504-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