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5號
原 告 陳高峯
被 告 趙晧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8,759,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88元,已繳5,0
00元,應再補繳17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32萬元) 1 利息 1,832萬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11月21日 (175/365) 5% 43萬9,178.08元 小計 43萬9,178.08元 合計 1,875萬9,178元
TPDV-113-補-2825-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