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上聿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美豆
李美娟
關 係 人(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事件,上二人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王禹傑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林哲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沐禎(李美珠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0
號(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學佳(李美珠之繼承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回復繼承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
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中時父親過世,相對人李美豆
、李美娟及已歿之李美珠為伊之姑姑卻霸佔父親遺產,導致
聲請人生活困難,高中時只能半工半讀,此外,姑姑等人又
向父親提起停止親權訴訟敗訴(民國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61
號,事股)。現原告甫成年未滿一年,但姑姑身為遺囑執行
人及信託受託人又拒絕告知信託財產狀況,沒有錢生活也導
致聲請人升學困難,面對複雜的繼承爭議,聲請人實無力處
理亦無資力負擔鉅額訴訟費用,遂聲請法律扶助,為此聲請
人爰依法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訴請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次查聲
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
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又
聲請人訴請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已由本院以114年重家繼訴
字第3號事件受理在案,復查無聲請人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情形,再由聲請人訴請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所提出起訴狀上
記載之事實,茲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
訟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家繼訴
字第3號家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故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附表:被繼承人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0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612.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0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78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0 同上段1082地號土地 2,761.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0 同上段1084地號土地 2,557.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0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2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0 門牌號碼:新竹市○○里○○路0段00巷0號房屋 已滅失?(見本院卷第309至317頁) 0 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段00號房屋即新竹市○○段00○號建物 總面積:20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