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8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代理人 王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一、探視方式:㈠不論平時、
春節或寒暑假,被告均得於每月雙週數之週六(週次以星期六之
次序定之)下午2時至4時」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探視方式:
㈠不論平時、春節或寒暑假,被告均得於每月第2、4週日(週次
以星期日之次序定之)上午10時至12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黃鈺卉
TCDV-113-婚-284-20241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