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陳温森妹
相 對 人 陳榮妹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民國00年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名下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嫂,前經貴院
以103年度監宣字第499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因相對人每月需支出看護
、醫療及生活等費用約新臺幣(下同)4萬餘元,然相對人
帳戶存款僅餘1萬1,932元,每月政府補助僅有2萬2,000元,
無其他收入,顯不足以支應開支,不足之處現均由聲請人負
擔,為支付相對人後續龐大之費用,並考量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繼承祖上共有土地而來,共有人數眾多且遭人占用中
,故擬由其等孫輩親屬按公告現值買受,以解決相對人費用
支出等問題,為此向法院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
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
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
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經查:
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以書狀並於本院訊問時陳明
在案,並提出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99號裁定公告、戶籍謄
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現場照片、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翻拍照片
、相對人所需費用明細表、樂鑫護理之家及其他醫療費用收
據、相對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相對人之親屬同意書為佐
,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99號監護宣告事
件、103年度監宣字第653號陳報事件案卷核閱無訛,堪信聲
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㊁審酌相對人因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確有受養護之必要。又相對人
每月扣除政府補助後仍需支出約2萬2,370元,此有聲請人所
提上揭單據及明細表在卷可稽,而其金融帳戶內於113年12
月間餘款1萬1,932元等情,有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在卷
可憑,是其現有存款及定期收入,實不足以支應固定開銷,
為確保日後受養護之需,有將名下之不動產處分變價用於所
需開銷之必要。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相對人因繼承而取得持
分54分之1、公告現值共37萬8,568元,此有上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影本及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結果在卷可稽,
參以該等不動產因共有等原因權利關係複雜,且非相對人之
現住居地,又相對人之手足林陳春妹、吳陳桂英、范姜陳秀
春、邱陳新妹均同意本件聲請意旨,此有其等同意書在卷可
憑,是堪認本件聲請應符合相對人之利益。
㈡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代理相對人處分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
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
10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是聲請人
本件代理相對人處分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自應依前揭
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所需,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座落 ㊀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㊁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㊂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㊃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㊄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㊅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㊆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㊇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㊈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㊉ 桃園市○鎮區○○段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㊉㊀ 桃園市○鎮區○○段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㊉㊁ 桃園市○鎮區○○段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㊉㊂ 桃園市○鎮區○○段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TYDV-113-監宣-1032-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