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峻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
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
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
聲請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87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
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
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TPDV-113-勞補-438-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