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8號
上 訴 人 新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間請求
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17,97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19
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
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
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
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