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王思諭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196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TCEV-114-中補-469-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