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
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KLDV-113-家補-216-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