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668、2809、285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明寶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
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明寶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逾量,竟
為供己施用,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000年00月間,在臺南市北區萬象舞廳,向不詳姓名成年人
購入純質淨重合計逾14.57公克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00包而
持有之,並施用其中15包,所餘385包則另基於侵入建築物
之犯意,於112年1月21日(除夕)後、迄112年3月28日10時前
之某日時許,未經吳宗銘之同意,無故侵入吳宗銘所有位於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三合院右側房屋,將前
揭385包毒品咖啡包藏放於該右側房屋後方房間內靠窗戶之
置物架上。嗣經吳宗銘於112年3月28日10時許與家人返回上
址祭祖時發現遭人入侵藏放毒品咖啡包遂報警處理,經警扣
得附表編號一所示毒品咖啡包385包,並在其中3包毒品咖啡
包上驗得吳明寶之左中指、左拇指紋,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12年12月19日4、5時許,在臺南市北區萬象舞廳後門,向
綽號「小何」之不詳姓名成年人,以新臺幣10萬元之價格,
購入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00包及愷他
命140包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0日10時48分許,在臺南市○
○區○○街000號對面,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其執行搜索
,並在其駕駛之9188-B8號自小客車右後座腳踏墊上扣得附
表編號二所示毒品咖啡包400包、駕駛座腳踏墊上及車門下
方置物盒內扣得編號三所示愷他命140包,而查獲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吳明寶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警三卷第8至14頁、113偵2852卷第14至18頁、本院卷
第106、110頁),上開犯罪事實㈠部分,並經證人吳宗銘、吳
博雄、陳文泉於警詢證述明確(依序見他卷第9至15頁、本院
卷第55至57、63至65頁),復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他卷第19至27頁)、現場照片(他卷第31至35頁、本院卷第69
至81頁)、毒品咖啡包放置位置圖(本院卷第75頁)、告訴人
吳宗銘簽立之勘察採證同意書(他卷第17頁)、現場勘察採證
紀錄表(他卷第39至41頁)、毒品咖啡包勘察採驗指紋照片(
警二卷第51至5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2日
刑紋字第1120073705號鑑定書(他卷第67至75頁)、附表編號
一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犯罪事實㈡部分,則有本院112
年聲搜字第2032號南院刑搜字第13784號搜索票(警三卷第17
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三卷第19至24頁)
、扣押物照片(警三卷第27至119頁)、行車紀錄器錄影擷取
畫面及執行搜索照片(警三卷第121至125頁)、附表編號二、
三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及刑法第306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其上開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
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智識思慮正常,應知毒
品之持有及流通,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已為
國法所厲禁,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
上之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
又未經告訴人允准,擅自侵入告訴人之建築物內藏放毒品咖
啡包,對他人之財產安全及管領權限造成危害,所為應予非
難;復考量被告於本案行為前之110年、111年間,曾因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行,經本院先後判處有
期徒刑4月、4月確定,並分別於111年1月20日、111年11月1
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稽,詎被告不知記取教訓,未能澈底遠離毒品,竟再
度為本案犯行,實不宜輕縱;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期間
、侵入他人建築物之期間及對告訴人造成侵擾之程度、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陳明之智識程
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11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無故侵入他
人建築物罪所處拘役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就被告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2罪,衡
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上揭
2罪之罪質、犯罪情節、手段均相同,行為時間之間距非長
,故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再考量各罪之犯罪動機
、目的、行為所生危害、所犯各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
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兼
衡刑罰經濟及比例原則,就其所犯前開2罪,定其應執行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
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
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
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
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
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
,有附表各編號所示鑑定書可證,俱屬違禁物,而被告因持
有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而違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
公克以上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盛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
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難以
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
之第三級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
,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品名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書 一 毒品咖啡包385包 經檢視均為淡褐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取1.41公克鑑定,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驗前總毛重1514.20公克(包裝總重約785.4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28.71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57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4日刑理字第1126025582號鑑定書(他卷第77至79頁) 二 編號5咖啡包(太空人)10小包(總含袋重59.45公克) 經檢視均為太空人圖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總淨重約9.2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21日刑理字第1136033224號鑑定書(113偵2852卷第107至109頁) 編號6咖啡包(藍眼)120小包(總含袋重546.97公克) 經檢視均為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驗前總淨重約8.31公克。 編號7咖啡包(最後的晚餐)120小包(總含袋重656.84公克) 經檢視均為最後的晚餐圖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驗前總淨重約8.28公克。 編號8咖啡包(獨角獸)150小包(總含袋重783.43公克) 經檢視均為紫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總淨重約7.99公克。 三 編號1愷他命35小包(總含袋重85.68公克) 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取0.05公克鑑定,測得純度約84%。 驗前總毛重340.31公克(包裝總重約39.2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01.11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52.93公克。 編號2愷他命35小包(總含袋重84.84公克) 編號3愷他命35小包(總含袋重85.1公克) 編號4愷他命35小包(總含袋重83.94公克)
TNDM-113-易-1514-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