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陳世文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世文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6,188元,應繳裁判費4
,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KSEV-113-雄補-3082-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