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47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
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
用之。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
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
,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26條第1項亦有明
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請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㈡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乙○○
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㈢被告應於每月5日
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扶養養用各16,442元。核離
婚部分,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酌定親權及子
女扶養費部分,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上開
費用,合計應徵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
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PCDV-113-婚-547-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