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76號
受 刑 人 劉承展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沒字第1846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簡稱聲明異議
人)劉承展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3號一案,於提領完款
項後遭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提領之金額,是伊並未獲報酬,
卻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收到執行命令(113年度執沒字第184
6號)追繳犯罪所得,礙難接受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至第5項
分別明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
關犯罪所得沒收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
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以「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方式,以根
絕犯罪誘因,同時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而顯失公平正義。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1年間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經
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03號判決諭知罪刑,並宣告沒收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於113年7月24日確定在案。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追徵該犯罪所得,乃於113年10月21日以1
13年執沒字第1846號執行命令,命聲明異議人應於113年11
月21日持該命令(得委託親屬或委任朋友代理)至該署辦理
沒收犯罪所得財物繳入國庫程序,如逾期未提出犯罪所得財
物,逕行強制執行財產抵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上述確定判決、執行命令在卷可稽。從而,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前開確定判決所為之113年度執
沒字第1846號執行命令,核屬適法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人
雖持前詞置辯,但其並未就該案提起上訴,該判決業於113
年7月24日確定,聲明異議人自應依確定判決繳納上開犯罪
所得。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之犯罪所得1,500元部分執
行沒收程序,核無違誤。受刑人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之執
行指揮違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SCDM-113-聲-1176-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