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衣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7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衣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9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而該案查扣之殘渣袋1包(113年保管字第6625號),經
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邱衣綸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9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本案為警查扣之殘渣袋1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2日
草療鑑字第113100016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379
6號第187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
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TCDM-114-單禁沒-109-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