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品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460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程品淇犯竊盜罪,共2罪,均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於一部或全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程品淇於警詢時雖稱其腦部有損傷,精神狀況不好,對
案情不清楚等語,惟被告於警訊中自承本案如附表所示物品
失竊,均「是我做的」等語,而坦認有本案竊盜行為(偵卷
第11至15頁),本院審酌案發時間為晚間8時、9時許,為正
常夜間活動時間,且被告於美妝百貨內行竊時,穿著整齊、
配戴口罩,能使用店內購物提籃等設備,正常上下樓、蹲下
瀏覽及物色商品,並能於選購完畢後自行至收銀檯就其餘少
部分商品結帳後自行離去,其神情尚無萎靡、恍神或舉止怪
異之舉,應無受精神狀況影響之情形,其自有竊盜之不法所
有意圖及犯罪故意甚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素行不佳,明顯欠缺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基於刑罰特別預防之功能,在罪責
範圍內適當考量。又參酌被告以徒手方式行竊,犯後雖能坦
認犯行,但其經檢察官、本院傳喚均未到庭,又未能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尚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再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
述其學歷為大專畢業,從事網拍行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斟酌被告本案所犯各罪之刑期總和,其犯罪次數、各次犯行
犯罪時間,暨被告所犯各罪類型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再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
、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受刑人復歸社
會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核屬被告本案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案被告竊得之物):
編號 犯罪時間、地點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113年1月15日19時32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0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虎尾店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 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草莓晶-金、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海藍寶-金、Foreve Young好飾發生手鍊-粉水晶-金、好飾發生手鍊-紫水晶-金、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青金石-金、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月光石-金、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紫水晶-銀、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紅瑪瑙-銀、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月光石-銀、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綠幽靈-銀、造型手星月羽翼-藍金、韓系串珠手鍊仙境美人魚-粉、合金石頭手鐲-銀杏葉貝殼、韓系串珠手鍊仙境女孩-藍、韓系串珠手鍊仙境女孩兔-白、琉璃串珠手鍊水晶-粉、琉璃串珠手鍊水晶-彩、不規則水晶珍珠手鍊-粉、時尚愛心甜美手7307A-1C、時尚星月交輝手鍊7307B-1C、時尚捕夢花晶手鍊0000A-1C、Forever Young玫瑰情緣頂鍊-玫金、Forever Young防走光小香風胸針10入、合金紅繩水晶貓開口手鐲GA000-1C、不規則水晶珍珠手鍊-紫、不鏽鋼個性手環#299-6、可調式戒指貝殼水晶白貓、Forever Young夢幻星球手鍊-銀、棋盤格0束星星-黑白、Forever Young愛情美好手鍊-金、Forever Young為我閃亮雙層項鍊、時尚星月輝映項鍊7031A-1C、Forever Young花語祝福手鍊-藍彩等商品各1件 2 113年1月16日21時4分許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虎尾林森店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 獨角獸水晶唇釉(J02)2件、花知曉獨角獸水晶唇釉(J7)3件、個性可調式戒子1入2只、花知曉獨角獸水晶唇釉-J04、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黃髮晶-金、時尚星愛花晶手鍊7338B-1C、時尚捕夢花晶手鍊7338A-1C、Forever Young 真愛密碼項鍊、合金月光石手鍊、造型手鍊星月羽翼-藍金、可調式戒指婚戒各1件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460號
被 告 程品淇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品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㈠於民國1
13年1月15日19時32分許,前往雲林縣○○鎮○○路000○0號「○○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虎尾店,趁無人注意
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上之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
鍊-草莓晶-金、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海藍寶-金、F
oreve Young好飾發生手鍊-粉水晶-金、好飾發生手鍊-紫水
晶-金、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青金石-金、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月光石-金、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
鍊-紫水晶-銀、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紅瑪瑙-銀、F
orever Young好飾發生手鍊-月光石-銀、Forever Young好
飾發生手鍊-綠幽靈-銀、造型手星月羽翼-藍金、韓系串珠
手鍊仙境美人魚-粉、合金石頭手鐲-銀杏葉貝殼、韓系串珠
手鍊仙境女孩-藍、韓系串珠手鍊仙境女孩兔-白、琉璃串珠
手鍊水晶-粉、琉璃串珠手鍊水晶-彩、不規則水晶珍珠手鍊
-粉、時尚愛心甜美手7307A-1C、時尚星月交輝手鍊7307B-1
C、時尚捕夢花晶手鍊7338A-1C、Forever Young玫瑰情緣頂
鍊-玫金、Forever Young防走光小香風胸針10入、合金紅繩
水晶貓開口手鐲GA267-1C、不規則水晶珍珠手鍊-紫、不鏽
鋼個性手環#299-6、可調式戒指貝殼水晶白貓、Forever Yo
ung夢幻星球手鍊-銀、棋盤格0束星星-黑白、Forever Youn
g愛情美好手鍊-金、Forever Young為我閃亮雙層項鍊、時
尚星月輝映項鍊7031A-1C、Forever Young花語祝福手鍊-藍
彩等商品各1件(共價值新臺幣【下同】8710元),得手後
旋即離去。㈡於113年1月16日21時4分許,前往雲林縣○○鎮○○
路0段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虎尾林森店,趁無人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飾品區內之獨角獸水晶唇釉(J02)2
件、花知曉獨角獸水晶唇釉(J7)3件、個性可調式戒子1入2
只、花知曉獨角獸水晶唇釉-J04、Forever Young好飾發生
手鍊-黃髮晶-金、時尚星愛花晶手鍊7338B-1C、時尚捕夢花
晶手鍊7338A-1C、Forever Young 真愛密碼項鍊、合金月光
石手鍊、造型手鍊星月羽翼-藍金、可調式戒指婚戒各1件(
共價值5883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寶雅公司員工張○○發
現商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任張惠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程品淇經本署傳喚未到,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
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惠玲於警詢時證
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等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後
2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
告所竊取之上開商品,係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
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 鵬 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 功 耀
ULDM-113-虎簡-186-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