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紘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紘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紘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
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
,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
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
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
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
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之意見,暨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
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查詢表1
紙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
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
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間某日至同年10月12日為警查獲時(聲請書記載為111年6月15日,應予更正) ①111年9月9日 ②111年10月11日 ①111年5月27日 ②111年6月4日 ③111年6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901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8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900號、112年度偵字第10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3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1、245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3月14日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3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1、245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4月21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9日 備 註 編號1至5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6日19時16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1月30日18時1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11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82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00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45號 112年度簡字第1427號 113年度簡字第1331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6月30日 113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45號 112年度簡字第1427號 113年度簡字第1331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7月10日 112年8月10日 113年9月19日 備 註 編號1至5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CTDM-113-聲-1426-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