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
第1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丑○附表編號1、2、5、6、12犯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另附表編號3、4、
7、8、9、10、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
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丑○為成年人與林彥騰、吳鉑頵及少年郭○諺、陳○丞(年籍
資料均詳卷,所涉詐欺非行均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等人
於民國107年間陸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豹」、
「酷」、「浩克」等人所屬,以實施詐術詐取民眾財物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所涉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原訴字第7號判決,經檢察官當庭刪除更正,本院卷四第210
頁),其等知悉一般人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提款,常
係為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其等所提領者極可能為詐欺犯罪
所得,且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隱匿此等犯罪所得或掩飾來
源,竟仍容認此情形發生,與詐欺集團人員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
12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編號1-12所示之被害人施詐,至
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12所示之時間匯入所示之金額
至人頭帳戶內,嗣由「黑豹」指示丑○、少年郭○諺至指定地
點領取提款卡,並由少年郭○諺逐一發放予林彥騰、吳鉑頵
與少年陳○丞等車手,其等取得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
卡後,隨依該詐欺集團人員在微信群組所發送之提領訊息,
由林彥騰、吳鉑頵及少年郭○諺、陳○丞擔任提款車手,於附
表提領地點、提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林彥騰、吳鉑頵
、少年陳○丞等車手並將所領贓款交予少年郭○諺先行保管,
再由丑○依「黑豹」之指示於收取後轉交予「浩克」、「酷
」等人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因附表被害人查覺受
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提款機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
二、案經附表被害人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丑○所犯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
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
告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同
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本院筆錄乙份在卷可稽,是
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之自白(關於成年人之加重,後述)。
㈡、附件所示之證據。
㈢、至被告雖辯稱不知郭○諺、陳○丞是未成年,是到警局做筆錄
時才知道,跟郭○諺、陳○丞都不曾當面見過面,是一直到警
察局做筆錄的時候才見到云云。然依證人郭○諺、陳○丞分別
證稱:案發前即與被告一起在臺中市文化會館日租套房見面
,一起在房間查餘額,之後才出去領款,…一起開車出去宜
蘭羅東當車手,被告發錢給我們;被告跟我們說會分2%,恐
嚇我們不可以離開(警卷第13-15、22頁),是被告所辯直
至警詢製作筆錄才見到郭○諺、陳○丞並非實情。又郭○諺、
陳○丞為91年8、9月出生,此有其等警詢年籍資料附卷,依
案發107年7月間,其等均未滿16歲,外型顯然稚嫩,此亦經
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他們看起來很年經等語(偵卷第105頁
),是知悉郭○諺、陳○丞未滿18歲乙情當不悖其認知,此部
分之辯解並不足採,附予說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一般洗錢
罪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
。依該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
其他權益者之行為,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該
次修正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而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構成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是就同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之本案洗錢行為,
修正後就刑度已有異動,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即有新舊法
比較適用之必要。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從舊從輕」
原則及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所定標準比較上開規定修正前
、後之適用結果,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
定法定刑之上限均較低,修正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故
關於洗錢罪之部分被告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臺上字第3672號判決參照)
。
㈡、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 告於本案行為時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少年郭○諺、陳○
丞,行為時均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等情,有其等年籍
資料附卷可憑,是被告係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如附表編號
1、2、5、6、12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 1項後段之洗錢罪,並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另附表編號3、4、7、8、9、1
0、11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洗
錢罪。
㈢、被告與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成年人與少年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本案就同一告訴人雖有多次提領等行為,然侵害告訴人之同
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附表編號1-
12所為,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
㈤、爰審酌現今詐騙集團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
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
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
關新聞,而被告正值年輕,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
加入詐騙集團共同參與詐欺犯行以圖謀不法所得,侵害告訴
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
態度,且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分工,非屬對詐欺行為掌有指
揮監督權力之核心人物,併兼衡被告之行為分擔及被告等自
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暨所生危害輕重、於
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為賠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時間間隔緊密,犯
罪類型相同,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審酌考量被告尚有工作
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故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供稱大約日領3-5千元(本院卷第235頁),本院依有利
告認定日報酬為3千元,本案犯行均同一日,故認定其獲有3
千元之報酬,此部分當屬其犯罪所得,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得不予宣告沒收之事由,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 提起公訴、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人頭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提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提款人 1 辛○○ 107年07月27日11時40分許,接獲自稱其公公友人之來電,佯稱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7年07月27日13時0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張玉容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13時36分許提領100,000元 臺南市○○區○○路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郭○諺 2 乙○○ (提告) 107年07月27日11時31分許,接獲自稱其友人之來電,佯稱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7年07月27日12時3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張凱翔新莊西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07年07月27日12時34分許匯款50,000元至張凱翔新莊西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13時47分許提領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483號(永康網寮郵局) 陳○丞 107年07月27日13時48分許提領60,000元 107年07月27日13時49分許提領29,000元 3 己○○ (提告) 107年07月26日14時44分許,接獲自稱其友人之來電,佯稱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7年07月27日13時54分許匯款150,000元至徐慶融汐止建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14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吳鉑頵 107年07月27日14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 107年07月27日14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 107年07月27日14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 107年07月27日14時23分許提領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483號(永康網寮郵局) 107年07月27日14時25分許提領9,000元 4 癸○○ (提告) 107年07月26日16時許,接獲自稱其男性友人之來電,佯稱因工程日期計算錯誤,欲其先行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7年07月27日15時25分許匯款50,000元至陳意萍宜蘭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15時47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永康勝學門市) 吳鉑頵 107年07月27日15時48分許提領20,000元 107年07月27日15時53分許提領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華東門市) 5 庚○○ (提告) 107年07月27日15時04分許,接獲自稱其男性友人之來電,佯稱需借款購買機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7年07月27日匯款165,000元至林宏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16時28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經重整為甲頂路18號(統一便利超商新奇美門市) 陳○丞 107年07月27日16時29分許提領20,000元 107年07月27日16時33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107年07月27日16時34分許提領20,000元 107年07月27日16時34分許提領20,000元 107年07月27日16時37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永康分行) 6 甲○○ (提告) 107年07月27日16時22分許,佯裝為購物網站員工撥打電話予甲○○,並對之謊稱:因誤設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重新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7年07月27日17時06分許匯款29,985元至謝詠圳臺灣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17時23分許提領5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陳○丞 7 卯○○ (提告) 107年07月27日16時45分許,佯裝為旅館員工、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並對之謊稱:因人員設定錯誤,將從帳戶每月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7年07月27日17時24分許 匯款13,456元至謝詠圳臺 灣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 ②107年07月27日17時26分許匯款3,989元至謝詠圳臺灣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17時41分許提領18,000元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經重整為甲頂路18號(統一便利超商新奇美門市) 吳鉑頵 8 子○○ (提告) 107年07月27日17時許,佯裝為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子○○,並對之謊稱:因人員設定錯誤,將每月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7年07月27日17時49分許匯款49,123元至謝詠圳臺灣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18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新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吳鉑頵 107年07月27日18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 107年07月27日18時22分許提領20,000元 107年07月27日18時23分許提領3,000元 9 辰○○ (提告) 107年07月27日16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辰○○,並對之謊稱:因有設定一年重複取貨,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7年07月27日18時02分許 匯款7,989元至謝詠圳臺灣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07年07月27日18時04分許轉帳6,323元至謝詠圳臺灣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壬○○ (提告) 107年07月27日17時42分許,陸續佯裝為褲子廠商員工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壬○○,並對之謊稱:因作業疏失變成下單多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7年07月27日18時39分許匯款29,985元至王璽斐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07年07月27日19時06分許匯款28,985元至王璽斐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18時46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經重整為甲頂路18號(統一便利超商新奇美門市) 林彥騰 107年07月27日18時53分許提領9,000元 臺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超商永康大武門市) 107年07月27日19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尚頂門市) 107年07月27日19時21分許提領9,000元 107年07月27日19時10分許匯款29,985元至李佳玲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19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奇美醫院) 吳鉑頵 107年07月27日19時26分許提領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經重整為甲頂路18號(統一便利超商新奇美門市) 11 寅○○ (提告) 107年07月27日20時許,佯裝為網購賣家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並對之謊稱:因購買之商品有重複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7年07月27日20時34分許匯款29,987元至張嘉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20時36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奇美醫院) 林彥騰 107年07月27日20時37分許提領9,000元 12 丁○○ (提告) 107年07月27日20時18分許,佯裝為網購公司員工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並對之謊稱:因訂單條碼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①107年07月27日轉帳49,987元至張凱翔華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07年07月27日轉帳49,989元至張凱翔華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07月27日22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 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永康新南台門市) 郭○諺 107年07月27日22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107年07月27日22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
附件
【卷宗目次】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080067805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偵查卷宗:偵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刑事卷宗㈠:本院卷一
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刑事卷宗㈡:本院卷二
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刑事卷宗㈢:本院卷三
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四
壹、被告供述及人證部分
編號 證據方法 證據資料 出處 1 被告丑○之供述 107年09月03日14時13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9至11頁 113年06月02日22時00分警詢筆錄 【緝獲筆錄】 本院卷四 第33至36頁 108年05月22日10時06分偵訊筆錄 偵卷 第101至107頁 108年10月2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一 第224至228頁 113年06月20日10時30分訊問筆錄 本院卷四 第79至81頁 2 證人林彥騰之供述 ◎共同被告 107年09月03日10時57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8至20頁 108年05月22日09時07分偵訊筆錄 偵卷 第81至85頁 108年10月21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一 第224至228頁 109年04月07日14時30分審判筆錄 本院卷二 第86至111頁 3 證人吳鉑頵之供述 ◎共同被告 107年09月12日11時57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6至17頁反 109年08月18日22時50分警詢筆錄 【緝獲筆錄】 本院卷三 第19至20頁 108年06月17日10時39分偵訊筆錄 偵卷 第131至134頁 109年09月22日15時00分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三 第125至134頁 4 證人郭○諺之供述 ◎共同被告-少年 107年09月04日14時45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12至14頁反 5 證人陳○丞之供述 ◎共同被告-少年 107年08月26日13時35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21至23頁 6 證人辛○○之供述 ◎被害人 107年07月27日15時30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41至42頁 7 證人乙○○之供述 ◎告訴人 107年07月27日14時10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44頁正反面 8 證人己○○之供述 ◎告訴人 107年08月06日19時15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45至46頁 9 證人癸○○之供述 ◎告訴人 107年07月31日23時01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55頁正反面 10 證人庚○○之供述 ◎告訴人 107年07月31日16時50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57至58頁反 11 證人甲○○之供述 ◎告訴人 107年07月27日23時25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59至60頁 12 證人卯○○之供述 ◎告訴人 107年07月27日20時44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63至64頁 13 證人子○○之供述 ◎告訴人 107年07月27日19時30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65頁正反面 14 證人辰○○之供述 ◎告訴人 107年07月27日19時12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66頁正反面 15 證人壬○○之供述 ◎告訴人 107年07月27日20時33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79頁正反面 16 證人寅○○之供述 ◎告訴人 107年07月30日10時28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85至86頁 17 證人丁○○之供述 ◎告訴人 107年07月28日14時28分警詢筆錄 警卷 第92至93頁
貳、書(物)證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67張 【編號2:被害人辛○○ 編號3、4、5:告訴人乙○○ 編號6、7、8、9、10、11:告訴人己○○ 編號15、16、17:告訴人癸○○ 編號18、19、20、21、22、23:告訴人庚○○ 編號24:告訴人甲○○ 編號25:告訴人卯○○ 編號26、27、28、29:告訴人子○○、辰○○ 編號30、31、34、35、36、37:告訴人壬○○ 編號43、44:告訴人寅○○ 編號51、52、53:告訴人丁○○ 編號63、64:告訴人丙○○ 警卷 第24至40頁反 2 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被害人辛○○) 【辛○○於107年07月27日匯款100,000元至張玉容之國泰世 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42頁反 3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 【辛○○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43頁 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 【己○○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46頁反 5 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1紙(告訴人己○○) 【己○○於107年07月27日匯款150,000元至徐慶融之郵局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47頁 6 己○○之陽信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紀錄影本 【己○○於107年07月27日匯款150,000元】 警卷 第48頁 7 郵局入戶匯款申請書1紙(告訴人癸○○) 【癸○○於107年07月27日15時25分許匯款50,000元至陳意 萍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56頁 8 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甲○○) 【甲○○於107年07月27日17時06分許轉帳29,985元至謝詠 圳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60頁反 9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告訴人卯○○) 【一、卯○○於107年07月27日17時25分許轉帳13,456元至 謝詠圳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卯○○於107年07月27日17時27分許轉帳3,989元至謝詠圳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卷 第64頁反 10 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告訴人辰○○) 【一、辰○○於107年07月27日18時03分許轉帳7,989元至謝 詠圳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辰○○於107年07月27日18時04分許轉帳6,323元至謝 詠圳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卷 第67頁 1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 【辰○○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67頁反 12 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告訴人壬○○) 【一、壬○○於107年07月27日19時07分許轉帳28,985元至 王璽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壬○○於107年07月27日19時11分許轉帳29,985元至 李佳玲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卷 第80頁 13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寅○○) 【寅○○於107年07月27日20時34分許轉帳29,987元至張嘉 斌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卷 第86頁反 14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 【丁○○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93頁反 15 林宏吉之合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庚○○) 【一、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林宏吉所申辦 二、庚○○(以林國益帳戶)於107年07月27日轉帳16萬5 千元至上開帳戶 】 警卷 第114至115頁 16 謝詠圳之臺灣銀行金融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甲○○、卯○○、子○○、辰○○) 【一、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謝詠圳所申辦 二、甲○○於107年07月27日17時06分許轉帳29,985元至 上開帳戶 三、卯○○於107年07月27日17時24分許轉帳13,456元至 上開帳戶 四、卯○○於107年07月27日17時26分許轉帳3,989元至 上開帳戶 五、子○○於107年07月27日17時49分許轉帳49,123元至上開帳戶 六、辰○○於107年07月27日18時02分許轉帳7,989元至上開帳戶 七、辰○○於107年07月27日18時04分許轉帳6,323元至上開帳戶 】 警卷 第117至119頁 17 王璽斐之華南銀行金融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壬○○) 【一、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王璽斐所申辦 二、壬○○於107年07月27日18時39分許轉帳29,985元至 上開帳戶 三、壬○○於107年07月27日19時06分許轉帳28,985元至 上開帳戶 】 警卷 第124頁 18 李佳玲之華南銀行金融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壬○○) 【一、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李佳玲所申辦 二、壬○○於107年07月27日19時10分許轉帳29,985元至 上開帳戶 】 警卷 第125頁 19 張嘉斌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告訴人寅○○) 【一、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張嘉斌所申辦 二、寅○○於107年07月27日20時34分許轉帳29,987元至 上開帳戶 】 警卷 第129頁 第132頁 20 張玉容之國泰世華金融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被害人辛○○) 【一、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張玉容所申辦 二、辛○○於107年07月21日13時01分許(以李同清名 義)匯款10萬元至上開帳戶 】 警卷 第128頁 第131頁 21 張凱翔之華泰銀行金融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丁○○) 【一、華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張凱翔所申辦 二、丁○○於107年07月27日轉帳49,987元至上開帳戶 三、丁○○於107年07月27日轉帳49,989元至上開帳戶 】 警卷 第136至137頁 22 張凱翔之郵局金融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乙○○)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張凱翔所申辦 二、乙○○於107年07月27日12時31分許轉帳10萬元至上 開帳戶 三、乙○○於107年07月27日12時34分許轉帳5萬元至上開帳戶 】 警卷 第143頁 23 陳意萍之金融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癸○○)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陳意萍所申辦 二、癸○○於107年07月27日15時25分許轉帳5萬元至上開 帳戶 】 警卷 第142頁 第144頁 24 徐慶融之郵局金融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己○○)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徐慶融所申辦 二、己○○於107年07月27日轉帳15萬元至上開帳戶 】 警卷 第145頁
TNDM-113-原金訴緝-1-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