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昱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昱綸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
㈠、被告賴昱綸因違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
國113年11月15日起予以羈押。
㈡、因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有
期徒刑1年8月、1年7月、1年3月、1年3月、1年4月,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824號判決撤銷改判1年2月、
1年3月、1年2月、1年7月、1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於113年5
月22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上開案件被
告於113年12月20日起入監服刑,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為憑。被告既已因前開另案入監執行,
是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
3年12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PCDM-113-金訴-2227-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