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5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莊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項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2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
年1月17日調解程序筆錄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4,00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係減縮訴之聲明,與前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13日起陸續向原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及台灣大哥大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電信)申辦如附表所示門號,
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及小額付費,並積欠如附表所示金額,
嗣遠傳電信及台灣大哥大電信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
告,原告乃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而附表所示債
務中電信費請求權部分,經被告抗辯已罹於時效故不請求,
但專案補貼款與小額付費金額,其請求權之時效應為15年,
故原告仍得依此請求附表所示專案補貼款102,597元與小額
付費1,41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007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於起訴狀所列計算之金額不爭執,但主張附表
所示所有債權請求權均已罹於2年時效,被告得拒絕給付等
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遠傳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行動電
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亞太電信電
信服務費收據、遠傳電信電信費帳單;台灣大哥大電信行動
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行動上網七日
試用申辦須知、加掛同意書、電信費繳款通知、專案補貼款
通知書、台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94頁)為證,被
告僅主張時效抗辯,對前開事實並未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
分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
得拒絕給付;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
法第128條前段、第144條1項、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
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
讓人,同法第299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商人、製造人、手
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民法第127條第8款定有明文。所謂商人、製造人、
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
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
蓋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予較短期之
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55號裁判
意旨參照)。準此,就固體、液體及氣體之外的各種能源,
諸如熱、光、電氣、電子、電磁波、放射線、核能等,在技
術上已能加以控制支配,工商業及日常生活上已普遍使用,
倘有頻繁交易且有從速確定之必要者,自應順應社會變遷,
就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規定「商品」為適度擴張,無限定為
有體動產之必要。而電信業者既以提供行動通信網路系統發
送、接收、傳遞電磁波之方式,供其用戶發送、傳輸或接收
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網路訊號,並基此向其用
戶按月收取通話費、上網費、月租費,則該行動通信網路系
統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上供給之「商品」,且現今社會行動通
信業務蓬勃發展,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
認電信業者所提供予用戶之行動通話網路系統,亦為民法第
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有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經查
:
1、附表所示專案補貼款部分:
(1)從遠傳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1所示門號之第三代行動通信/行
動寬頻服務申請書,其上約定:「本專案生效後30個月不得
退租、取消或調降費率,倘有上述情形需繳交專案補貼款NT
$15,000。實際應繳之專案補貼款以本專案未到期之日為單
位,按合約總日數比例計算。合約未到期之日數自解約當日
起算,計算公式:專案補貼款×(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總日
數)=實際應繳納專案補貼款」。
(2)從台灣大哥大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2所示門號第三代行動通
信/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其上約定:「1.本專案補貼款應
依下列規定計算:本專案終端設備補貼款:【$28,500】。2
.【實際補貼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
例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
=實際應繳補貼款。」。
(3)從台灣大哥大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3示門號大哥大續約同意
書,其上約定:「1.本專案補貼款應依下列規定計算:本專
案終端設備補貼款:【$29,000】。2.【實際補貼金額則以
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
補貼款×(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實際應繳補貼款。」
。
(4)從台灣大哥大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4所示門號第三代行動通
信/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其上約定:「1.本專案補貼款應
依下列規定計算:本專案終端設備補貼款:【$26,500】。2
.【實際補貼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
例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
=實際應繳補貼款。」。
(5)從台灣大哥大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5所示門號第三代行動通
信/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其上約定:「本人若違反專案規
定或提前解約,應依以下規定及表格支付補貼款:實際補貼
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計算
公式:補貼款×(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實際應繳納補
貼款,終端設備補貼款11,000元」。
(6)從台灣大哥大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6所示門號第三代行動通
信/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其上約定:「本人若違反專案規
定或提前解約,應依以下規定及表格支付補貼款:實際補貼
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日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
:補貼款×(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實際應繳納補貼款
,終端設備補貼款15,500元」。
(7)可知上開附表所示門號之專案補貼款,實係指「違反專案規
定或提前解約」而以「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之補
貼款。是上開約定條款之用語,既稱為「補貼款」,而非「
違約金」,則依文義解釋,即不足以逕認屬民法第250條規
定之違約金性質。另自現今社會電信商業發展之現象以觀,
電信業者因競爭下所發展之商業模式,多以約定一定期間向
消費者「綁約」提供上開服務,並提供因「綁約」而得減免
每月電信費,抑或得免費取得專案手機所有權或得以優惠價
格取得專案手機之所有權。就此,電信業者亦多約定,倘消
費者於約定一定期間內解約,則消費者必須支付電信業者以
「固定金額」乘以「約定期間剩餘天數」為比例之「補償款
」,是自對消費者保障及契約合理解釋之角度以觀,該「補
貼款」實際係屬消費者補貼電信業者因消費者「綁約」而取
得上開每月電信費之優惠價格,與消費者若「未綁約」而每
月支付電信費兩者間之差額,核其差額(即「補貼款」)之
性質,仍屬電信業者販售「電信服務」或「手機所有權」等
「商品」之代價,此自與違約金係為懲罰違約者,抑或作為
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總額預定之性質,顯有不同。因此,
原告主張專案補貼款,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時效
等語,尚非可採。應認上開補貼款屬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
之「商品」為當,而有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2、小額付費金額部分:觀諸該小額付費金額之內容為「Google
Play商店消費」等情,此有上開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
為證,是其性質上皆屬於電信公司所提供之商品服務,依前
所述,此部分之請求權,亦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規定2年
短期時效之適用,故原告主張此小額付費金額,應適用15年
之時效規定,自有違誤。
3、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繳納附表所示補貼款及小額付費款
項。而上開款項於105年1月至105年8月被告未依約時得以請
求,此有原告提出上開遠傳電信費帳單、台灣大哥大電信費
繳款通知、專案補貼款通知書、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可
佐,是原告之請求權依2年之時效計算,至遲於107年8月其
請求權即已罹於時效。惟原告於時效完成後始受讓上開債權
,自應同受拘束。茲原告遲於113年12月11日始具狀向本院
起訴,此有原告起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5頁),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原告復未舉證於此之前
有何時效中斷且重行起算之事由,是被告抗辯原告之請求權
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乙節,應屬可採,則其執此拒絕給付,自
有理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
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
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編號 電信別 門號 債權讓與金額 (新臺幣) 讓與日 電信費 (新臺幣) 補貼款 (新臺幣) 小額付費 (新臺幣) 1 遠傳 0000000000 18,725元 110.12.09 4,606元 12,979元 1,140元 2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39,000元 109.08.05 14,329元 24,671元 3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35,630元 109.08.05 16,217元 19,143元 270元 4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37,672元 109.08.05 12,007元 25,665元 5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1,886元 109.08.05 4,941元 6,945元 6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8,292元 109.08.05 5,098元 13,194元 合計 161,205元 57,198元 102,597元 1,410元
CYEV-114-嘉簡-54-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