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僱傭關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沈金發
被 告 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
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
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
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涉訟,而被
告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1,此有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頁),
且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時亦自承勞務提供地為桃園市,同意
移轉管轄至桃園地院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從而,本件
被告之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原告勞務提供地均非位
於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
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SCDV-114-勞訴-17-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