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柯凱文
代 理 人 林珍芸
王毓謙
相 對 人 柯幼辰
代 理 人 陳世煌律師
洪婕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幼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3
年度建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
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亦定有明文。從而,聲請人
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應就
具體個案審酌有無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敘明內容與法律規定不
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3年10月16日、113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聲請人僅於本院閱卷聲
請書中勾選交付數位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敘明有何維護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亦未具體指陳本院何次開庭法庭筆錄有何錯
誤或遺漏之處,究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為何不能
以閱卷方式影印言詞辯論筆錄以達到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目的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CHDV-113-聲-138-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