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憫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03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於民國112
年9月5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甲賀社區大樓
管理室旁,查獲被告王憫祺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嗣該
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0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上揭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
認其罪嫌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10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塊狀晶體8包、綠色錠劑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9月15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
20900131號鑑驗書在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
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
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
人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8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塊狀晶體 送驗淨重:2.2486公克 驗餘淨重:2.235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備註: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1包 113年度安保字第336號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綠色錠劑 送驗淨重:0.3861公克 驗餘淨重:0.139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TCDM-114-單禁沒-39-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