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安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安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安琪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2年1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1號撤銷緩刑在
案;另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審金訴字第467號判決
7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確定;又上述各罪,經本院於以112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
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112年1月31日入監執
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9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6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7月26日,受刑人尚在
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14531號
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
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TYDM-113-聲保-340-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