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翊群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1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翊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5年度毒聲字第350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
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20日釋放出所,業經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54、
1125號不起訴處分在案。113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扣案之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
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
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35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已於113年5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卷【下稱士林毒偵
卷】第6至7頁,本院卷第17、22、26頁),並經本院核閱前
揭偵查卷宗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
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
,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908號
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
字第1125號卷【下稱新北毒偵卷】第15至17、56頁,士林毒
偵卷第3頁)。故附表所示之物均含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
且盛裝、附著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具,以現今採行
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
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一
併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玻璃球1支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908號(士林毒偵卷第3頁)。 2.毛重3.8816公克。 3.鑑驗結果:檢出成分①甲基安非他命、②安非他命、③N,N-二甲基安非他命。 2 殘渣袋1個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908號(士林毒偵卷第3頁)。 2.毛重0.2794公克。 3.鑑驗結果: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3 吸食器1組 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908號(士林毒偵卷第3頁)。 2.毛重8.5466公克。 3.鑑驗結果:檢出成分①甲基安非他命、②安非他命、③N,N-二甲基安非他命。
SLDM-113-單禁沒-275-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