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戴○○
非訟代理人 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其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楊勝福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
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伊子乙○○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本院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27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伊擔
任監護人。茲因乙○○之父丙○○於113年7月12日不幸死亡,有
遺留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丙○○之繼承人僅有乙○○及甲○○兄弟
二人,繼承人達成協議分割遺產,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及
其餘存款、保單等皆由兄弟二人平均分配,為此聲請許可為
乙○○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繼承分割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
79號裁定、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
113年司繼字第1404號拋棄繼承備查函可考,足認聲請人拋
棄對於丙○○之繼承權,則其擔任乙○○之監護人,代理乙○○辦
理遺產分割事宜,即無利益衝突之情事。此外,遺產分割協
議書約定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及其餘存款、保單等平均分
配乙○○、甲○○兄弟二人,對於乙○○而言,不亞於其應繼分,
亦無不利之情形,分割方法堪認可行。從而,聲請人為辦理
丙○○遺產繼承分割事宜,聲請許可處分乙○○繼承取得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
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
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
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
第2項均有明文。因此,聲請人為乙○○處理遺產分割之財產
,即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附表:
編號 項目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793.71㎡ 1/1 由甲○○與乙○○各取得1/2。 2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31.02㎡ 1/1 同上。 3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 63.99㎡ 1/1 同上。 4 建物 屏東縣○○鎮○○段000○號(即○○路00巷0號房屋) 59.76㎡ 1/1 同上。 5 建物 屏東縣○○鎮○○段000○號(即○○街00號房屋) 92.30㎡ 1/1 同上。
PTDV-114-監宣-10-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