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富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9月27日113年度金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及第362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
,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
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
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富方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
罪刑,並已於113年10月7日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
證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13年10月25日具狀
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
期間屆滿後逾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後,本院
於113年12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3年12月5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由
被告之同居人代為收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為憑,惟
被告迄今已逾期卻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ULDM-113-金訴-10-20241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