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1月14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兒童甲之母,社工於訪視乙家時
發現甲床上有三包白色粉末,乙坦承該白色粉末為三級毒品
K他命,乙交友狀況複雜,周邊人士多吸食毒品或持有槍砲
彈藥,家中常有不明人士出入,乙亦處於暴力事件中,甲處
於危險環境,於民國113年7月12日緊急安置甲,獲鈞院准予
繼續安置至113年10月14日止。113年7月12日採驗甲毛髮,
報告顯示甲於緊急安置前3個月曾接觸多種毒品,乙雖表示
已遠離毒品危害,惟尚未提供檢驗證明,非延長安置不足以
提供甲適當保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家庭處遇計畫書、中
山醫學大學毛髮檢驗結果報告、兒少表達意願書、本院113
年度護字第563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
本件安置之意見,惟未獲其回應,有113年10月9日電話記錄
可佐,審酌乙尚未完成親職教育,目前無法妥適照顧甲,依
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KSYV-113-護-802-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