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參 加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葉俊德
葉玲雅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被 告 葉玳妃即葉雅惠
葉賴富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6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葉玲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
回復原狀請求權,係屬其固有之權利,與代位權係代位行使
債務人之權利者有所不同,是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
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
,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
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之訴訟
標的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
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
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
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
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
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
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
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
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葉正彥所遺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所
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3年12月24日所為分割繼
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葉玲雅應將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於103年12月24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葉俊德所積
欠之債務為新臺幣(下同)246,209元,及其中237,603元,
自96年12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計付2,0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經核算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計算至原告
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30日止,共計1,304,759元【計算式
:246,209+237,603×(7+244/365)×19.69%+237,603×(8+2
43/366)×15%+2,000×195+1000≒1,304,759,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又系爭遺產之總價額為2,421,565元,有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
稽。而債務人葉俊德之應繼分為4分之1,其應繼分價額為60
5,391元【計算式:2,421,565×1/4≒605,391,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前開說明,應以較低
之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605,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裁判費2,6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又聲請人即被告葉玲雅聲請駁回參加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
即被告葉玲雅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編號 葉正彥之遺產 權利範圍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價額(新臺幣) 1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5 20,700 2,173,500元 【計算式:105×20,700】 2 嘉義市○區○○里○○街00巷00弄0號建物 全部 161,300元 3 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活期存款 86,765元 合計 2,421,565元
CYDV-113-訴-367-2024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