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04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求為被
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537元,及其中225,656元自
民國(下同)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利息應分別自上開
起息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0日止,併算至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233,27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定相當期
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32,537元 1 利息 225,656元 113年7月23日 113年7月30日 15% 741.88元 小計 741.88元 合計 233,279元
SCDV-113-補-1062-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