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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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64號 債 權 人 張麗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宇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HUNG YUAN為債務人洪宇安之釋明文件資料。 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64-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債 權 人 歐堡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沛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聰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之第1類建物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61-20250313-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07號 聲 請 人 李明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佳君、田秋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5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 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 臺幣750元,聲請人已繳500元,請再補繳250元。) ㈡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李明憲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影印本 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13

TCDV-114-司票-2207-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債 權 人 謝宗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政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翁政揚(住○○市○○區○○○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66-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債 權 人 袁義昕 林均鴻 陳文傑 債 權 人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 債 權 人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朝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債權人五人為各自債權,一人應 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57-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 債 權 人 健宏庭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仁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順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賴仁鏡現為健宏庭園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黃順彬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000巷 00號6樓)。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補正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並陳報請求 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56-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 債 權 人 登科鴻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秋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臺中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1)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 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 務人。) ㈢提出臺中市○區○○路○段00號地下三樓24號之機械車位之第 一類建物謄本正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9600元之計算方式。 ㈤陳報請求債務人管理催繳程序費用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58-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 債 權 人 張志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禹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依票據關係請求?抑或是借款 關係請求) ㈢如依據借款關係請求,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以法定利率5%請求,並請提出對債務人林禹丞請求之 相關釋明文件。) ㈣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確認債務人為「林禹丞」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證物支票發票人辰 紳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42-20250313-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珍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臺北 市松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2025-03-13

KMDV-114-司促-250-20250313-2

嘉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3號 原 告 賴陳綠 賴炎生 共 同 高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王包月秀 特別代理人 王嘉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裁定移送,原 告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11款、第5項規定「關於財 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 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 求而涉訟者」、「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 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31,943元(起訴後之孳息不予併算),未逾500萬元 ,又兩造主要爭點在於交通事故責任歸屬、損害賠償數額,經 核為該類型訴訟之常態爭議,依目前訴訟進度,尚難認案情繁 雜。原告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2025-03-13

CYEV-114-嘉簡-3-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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