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8號
114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皓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113年度訴字438號),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叔叔往生,家中只剩老年爺
爺及太祖父母,還有2個小孩須扶養,被告已認罪,願面對
自己犯下錯誤,之前是忘記開庭時間,並無任何逃亡想法,
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莊皓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依法通緝到案並訊問後,認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
12月4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因另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
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
13年10月2日確定,並於114年2月5日開始執行,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證;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確定並送
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
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