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張秋慧
再審相對人 邱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
桃簡字第14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TYEV-114-桃再簡-2-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