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益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32
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王益萬與告訴人陳世鈴調
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民國113 年12月16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是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TCDM-113-易-4107-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