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洪麗評
被 告 許精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上之柏油路面及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887.12平方公尺
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68
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887.12㎡×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1,3
30,6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