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江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江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捌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江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
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2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附卷可憑,則檢察官向最後
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除
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
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
,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
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
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
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
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
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
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
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
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
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
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
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
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
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
,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
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
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
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
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
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
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
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
四、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
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
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50號刑事裁
定參照)。
五、查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5、7至13所示之罪分別係犯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
禁藥罪、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均屬毒品相關犯罪,其中編
號1至3屬其個人施用及持有毒品犯罪,其餘則屬販賣、意圖
販賣而持有、轉讓或幫助他人施用毒品犯罪,其各次犯罪之
間隔非遠,且各該犯罪之行為態樣相仿,動機及手段相近,
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至附表
編號6所示之罪則與上揭各罪之犯罪類型迥異,而應予適度
之非難評價。另兼衡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有該裁定書附卷可查,且本件經本院函請受刑人針對本件
聲請以書面或口頭表示意見,受刑人回覆以無意見等語,是
本院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及意旨,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
以及如上所述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
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
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等,為整體之非難評價
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6月10日 104年6月10日 104年4月初某日至104年6月10日止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毒偵字第27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毒偵字第27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28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73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7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判決 日期 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105年8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0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確定 日期 105年5月5日 105年1月30日 105年8月9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執字第66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再字第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再字第28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未經許可寄藏子彈)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①有期徒刑8年4月 ②有期徒刑8年4月 ③有期徒刑8年4月 ④有期徒刑8年4月 ⑤有期徒刑8年4月 ⑥有期徒刑8年4月 ⑦有期徒刑8年4月 (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8月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5月4日 ①104年1月9日 ②104年1月10日 ③104年1月14日 ④104年1月22日 ⑤104年1月28日 ⑥104年2月22日 ⑦104年2月26日 94年間某日至104年6月11日止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28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28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28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判決 日期 105年8月9日 105年8月9日 105年8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 確定 日期 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9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6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藥事法 (轉讓禁藥) 藥事法 (轉讓禁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04年6月4日 ①104年3月1日 ②104年3月3日 104年2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28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58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58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判決 日期 105年8月9日 105年10月20日 105年10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 確定 日期 106年7月19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4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①有期徒刑3年8月 ②有期徒刑3年8月 ③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2月8日 ①104年2月10日 ②104年2月10日 ③104年2月14日 104年6月5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58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58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225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105年度訴字第226號 判決 日期 105年10月20日 105年10月20日 105年8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595號 確定 日期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11月9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7號
編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4年6月上旬某日至104年6月11日止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2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23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225號
CYDM-113-聲-999-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