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育嫻即吳采真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7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TNDV-112-勞訴-85-20241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