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38號
聲 請 人 胡同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游承家等人涉犯賭博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06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之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保管字號:本院113年度刑保字
第0558號)准予發還胡同勵。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
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可為證據或得
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
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以,扣押
物如非違禁物或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訴訟
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聲請人胡同勵因被告游承家等人涉犯賭博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068號提起公訴
,由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06號案件繫屬中,而聲請人於民
國111年9月7日在桃園市○○區○○○街00號地下1樓,遭員警搜
索並扣得其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600元,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1年9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68號卷一第135至143、34
4頁),而前開扣押物並經檢察官移送本院贓物庫保管(保管
字號:本院113年度刑保管字第0558號),有此扣押物品清
單存卷可參(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40號卷第19頁)。又聲請
人涉犯賭博罪之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420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亦認定卷內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係聲請人所
獲得之不法利益,亦無足認定係屬賭檯上之賭資,自無從依
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同法第38條之規定沒收,此部分爰不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等節,有此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從而,
檢察官既未認定聲請人遭扣案之款項12,600元,與被告游承
家等人涉犯賭博犯行有何關聯,依卷內事證查無其他證據足
資證明上開扣案款項與本案有何關涉而可為證據或屬得沒收
之物,揆諸前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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