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6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承憲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
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理由如下:
㈠按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應徵役男延
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如附件)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其有
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徵兵規則第2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楊承憲受徵集
入營之日期為112年10月26日,有臺中市112年第e0186梯次
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7頁
),而被告固於112年11月1日向臺中市東區區公所提出魏榮
洲神經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欲辦理延期徵集入營,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向該診所函詢前述診斷證明書之診斷日
期,該診所函覆:被告僅在該診所就診1次,該診斷證明書
為112年10月31日就診時所開立等語,有Gmail電子郵件頁面
、魏榮洲神經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該診所回覆資料各1份(
見偵卷第49、51、103頁)在卷可佐,是該診斷證明書尚難
證明被告於徵集入營前確實存有診斷證明書所載疾病,而合
於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原因。從而,被告未能
依法辦理延期徵集入營手續,無故未依應徵期限受常備兵之
徵集,自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
常備兵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且已
受常備兵之徵集,卻未依應徵期限受常備兵之徵集,危害國
家役政之管理,且影響國家役政之公平性,實屬不該,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手段、情節、智識
程度及生活狀況(詳如偵卷第29頁,本院卷第11頁所示)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287號
被 告 楊承憲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楊承憲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役齡男子,其於111年3月23
日府授民徵字第1110071584號函體位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並
於111年5月26日確認軍種為陸軍常備兵,有接受常備備役兵
役訓練徵集之義務,於接獲112年9月19日府授民徵字第1120
254351號製發臺中市112年第e0186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
練徵集令後,明知入營日期為112年10月26日,意圖避免預
備常備兵役之徵集,無故不入營,經護送人員發現楊承憲未
於當日入營,而於112年10月30日15時21分許電話聯絡楊承
憲請其入營,惟楊承憲以欲辦理延期徵集為由拒不入營,然
始終未提出合法之診斷證明書且逾5日仍無故未入營,而悉
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承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中市東區區公所112年11月7日公所人文第0000000000號函
、臺中市政府112年9月5日府授民徵字第1120254351號函、
臺中市第112年第第e0186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
、兵籍表(一)、(二)、臺中市東區區公所公務電話紀錄7份
、魏榮洲神經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魏榮洲神經科診所回覆資
料、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113年6月7日府授民
徵字第1130158267號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應受徵集
,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 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 襛 語
TCDM-113-中簡-2072-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