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范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
年度上字第77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
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抗字8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訴訟救助,依
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證據以釋
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
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
之必要。再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3項規定,關於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救助之事由,固得由受訴法院管
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惟如已查明當事
人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雖其已取具上項保證書,亦無
准許訴訟救助之餘地(最高法院68年台聲字第158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國(
下同)113年6月28日113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76號,下稱本案訴訟),經臺北地院於
113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萬1,942元(本院上字卷第17頁)。聲請人以其單身、無
收入積蓄,且為無法貸款之人,生活困窘,目前無資力支出
該訴訟費用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
助云云,固提出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
為釋明(本院卷第9至11頁)。惟查,上開所得資料清單顯
示聲請人於112年度營利、利息所得共計28萬8,202元,且該
資料僅係顯示政府檔案內之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無從顯示
其信用狀況。再依本院調閱聲請人112年度財產所得查詢結
果(本院卷第30至31頁),顯示聲請人名下有車輛1台及投
資4筆,其中一筆投資現值金額90萬元,已遠高於本件裁判
費。且依上開查詢結果,益見聲請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參以土地公告現值及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所示之交易
資料,該等不動產之價值約1億4,597萬9,622元,足證聲請
人具有相當經濟能力及資力。且本院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調閱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顯示聲請人向國內各金
融機構借款共計約1,917萬1,000元(本院個資卷第43至72頁
),益徵其具有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顯然
非其所稱已無資力之狀態。聲請人雖另提出訴外人婁天淑出
具之保證書(本院卷第13至17頁)以代釋明,然聲請人既非
無資力支出裁判費之人,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與訴訟救
助要件不符,仍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宋家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附表: 編號 房屋建號/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13年度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價值(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卷證頁數 1 汐止區智興段0000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段000號5樓之3) 主建物96.03+附屬建物陽台13.56+花台3.33=112.92(約34.16坪) 1/1 略 14,620,480(依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查詢資料顯示,112年12月至113年度同社區大樓之交易價值平均約為每坪約42萬8,000元,計算式:34.16坪x42萬8,000元) 本院卷第27頁、第115至120頁、第30、77、123、127頁 新北市○○區○○段000號 3204 27/00000 000,208 2 花蓮縣○○市○○段0000號 5193.67 1/1 2,400 12,464,808 本院卷第27、81頁 3 花蓮縣○○市○○段0000號 4740.73 1/1 2,400 11,377,752 本院卷第27、85頁 4 花蓮縣○○市○○段0000號 3031.91 1/1 2,400 7,276,584 本院卷第28、89頁 5 花蓮縣○○市○○段0000號 5966.42 1/1 2,400 14,319,408 本院卷第28、93頁 6 花蓮縣○○市○○段0000號 5039.66 1/1 2,400 12,095,184 本院卷第28、95頁 7 花蓮縣○○市○○段0000號 3330.86 1/1 2,400 7,994,064 本院卷第29、99頁 8 花蓮縣○○市○○段0000號 3056.44 1/1 1,500 4,584,660 本院卷第29、103頁 9 花蓮縣○○市○○段000000號 13326.32 1/1 2,400 31,983,168 本院卷第29、105頁 1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58.5 1/1 500,231 29,263,514 本院卷第30、109頁 合計 145,979,622
TPHV-113-聲-282-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