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相 對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認可終止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甲○○(女,民國000 年
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
係。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與相對人即被收養
人甲○○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丙○○於民國(下同)111年6 月1
5日結婚,婚後聲請人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相對人為養女,
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生母業於113 年9 月20日協議離婚,經
聲請人與相對人之生母同意終止收養關係,書立終止收養契
約書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
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
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
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
力。養子女為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
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民法第1080條
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4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並得被收養人之
法定代理人同意,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終止收養書約
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
到庭陳明同意終止本件收養關係,有本院114 年3 月4 日調
查筆錄等在卷可參,堪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就終止收養關
係已達成合意,並經被收養人生母之同意。
㈡、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
離婚而無互動,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亦明確表達終止
收養關係之意願,而被收養人目前受照顧狀況良好,收養關
係之終止,符合被收養人之意願、情感依附及實際生活情形
,於其最佳利益無違,故本件終止收養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