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13號
原 告 羅婉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林美術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3-板小-4213-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