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許子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聲請人聲請改定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交付未成年子女及請求未成年子女
未來扶養費部分,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又聲請人依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乙○○返還其過去所代墊之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新臺幣1,206,249元部分,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ULDV-114-家親聲-12-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