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陳佳田
被 告 李春
李秉桓
李和成
李榮豐
李元友
李誌明
李其殷
李明澤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邵琳然
被 告 李蔡含笑
訴訟代理人 李國明
被 告 呂敦誠
訴訟代理人 呂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60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土地 113年1月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寮段166地號土地 1,800元 1,115 75分之11 294,360元
TNDV-113-補-1224-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