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吳金龍
被 告 吳瑤玲
被 告 陳長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分別請求被告吳瑤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227萬2,91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吳瑤玲、陳長宏連帶
給付原告96萬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1,325萬8,915元(計算式:1,227萬2,915元+96萬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TPDV-113-補-2437-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