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53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張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
,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83號卷第107
、109頁)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
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1個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PCDM-113-單禁沒-997-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