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342號
原 告 傅維毅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林秀珍
劉秀滿
劉裕卿
劉秀琴
劉秀麗
劉裕泰
劉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6,922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
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之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主張應分割之土地按其權利範圍
比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次查,本院參酌鄰近土地之實價
登錄資料,知悉該地段每坪的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84
,000元,佐以原告請求分割土地之面積共182平方公尺及原
告權利範圍為1/18,約為3.0586坪(即182x0.3025x1/18),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6,922元(計算式:84,000 元x3
.0586=256,9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若該日期為假
日,則可順延至假日後1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PCEV-113-板簡-1342-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