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張旺順
被 告 嘉義縣朴子巿雙溪口社區發展協會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
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確認被告嘉義縣朴
子市雙溪口社區發展協會於113年11月17日投票決議(選舉理
監事)無效。㈡備位聲明:確認被告嘉義縣朴子市雙溪口社區
發展協會於113年11月17日投票決議(選舉理監事)應予撤銷
。」等語。其先位、備位聲明皆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
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且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
受之客觀上利益無從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又原告請求之先位、備位聲明間,係屬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650,000元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CYDV-113-補-641-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