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李茂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東成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CCEV-113-潮簡-346-20241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