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22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 告 邱吉川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24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1萬17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9月26日以民事陳報
狀將請求金額變更為7萬1249元(本院卷91頁),利息部分
不變,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2月22日,駕駛車號000-0000汽車,
行經臺中市西屯區港尾里台74線近地下道,因過失撞擊訴外
人蔡正輝所有之車號0000-00汽車,前揭蔡正輝之汽車再往
前推撞訴外人謝從暉所有而由原告承保之車號000-0000自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
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7萬1249元予謝從暉(
含零件7萬4417元計算折舊後請求3萬3962元、工資1萬4144
元、烤漆2萬3143元),為此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1249元
本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系
爭車輛行車執照、估價單、結帳工單、統一發票、系爭車輛
受損照片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
宗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紀錄表、調查報告表、補
充資料表、現場照片可參。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本院調查
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
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
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查系爭車輛支
出之修理費為11萬1704元(工資1萬4144元、烤漆2萬3143元
及零件7萬4417元),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
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
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
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
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
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之出廠
日為111年6月,有行車執照可佐,迄至本件車禍發生時之11
3年2月22日,已使用1年9個月,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
為3萬3962元(詳如附表所示),加計工資1萬4144元、烤漆
2萬3143元,合計7萬1249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萬1249
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7萬12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3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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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4,417×0.369=27,46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4,417-27,460=46,957
第2年折舊值 46,957×0.369×(9/12)=12,99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6,957-12,995=33,962
TCEV-113-中簡-3229-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