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光隆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黃俊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附
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
第2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34,961元【即附帶上訴人在原審所受敗訴
判決之金額244,961元暨擴張請求第二審律師費9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CTDV-113-簡上-152-20241125-1